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 2017-10-15 |
1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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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3
4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3
5 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12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17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18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23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26
10 合规判定方法.29 附录 A(资料性附录)纺织印染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32 附录 B(资料性附录)纺织印染工业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33 附录 C(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
34 附录 D(资料性附录)执行报告编制参考表.39 ii 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 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纺织 印染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印染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许可排放限值 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 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纺织印染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 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属于国家或 地方已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 应不予核发排污许 可证.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东华大学、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 设计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09 月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7 年09 月29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纺织印染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印染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许可排放限值确定、 实 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 以及自行监测、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 求,提出了纺织印染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纺织印染工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与监管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填报 《关于印发的通知》 (环 水体〔2016〕186号)中附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 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纺织印染工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具体包括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中的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1,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172,麻纺 织及染整精加工 173,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4,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5,纺织服装、服饰业 18.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中,对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的生产设施或 排放口,适用《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 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1《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