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 2017-10-17 |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关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的股票面值为每股人民币壹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为刘波、陕西省高技术服务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刘哲 媛、魏学芳、关云峰、王航航、高升强、张珉、刘怀玉,公司于成立日向发起人发行
396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占公司成立时所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100%,公司成立时各发起人 认购股份数量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股份数 量(万股) 认购比例 (%)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刘波
2050 51.7677 净资产折股 2015-10-31
2 刘哲媛
400 10.1010 净资产折股 2015-10-31
3 魏学芳
280 7.0707 净资产折股 2015-10-31
4 关云峰
200 5.0505 净资产折股 2015-10-31
5 王航航
100 2.5253 净资产折股 2015-10-31 陕西大唐燃气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 6 高升强
100 2.5253 净资产折股 2015-10-31
7 张珉
90 2.2727 净资产折股 2015-10-31
8 刘怀玉
80 2.0202 净资产折股 2015-10-31
9 陕西省高技术服务 创业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
660 16.6667 净资产折股 2015-10-31 合计
3960 100 净资产折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960 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时,现有股东不享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 细则(试行)》第八条规定的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陕西大唐燃气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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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 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