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 2017-10-20 |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24.直销机构: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摩根士丹利华 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