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7-10-20 |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INTERNATIONAL MARINE CONTAINERS (GROUP) CO., TD.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039) 海外监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愀哿辖灰姿邢薰局と鲜泄嬖虻 13.10B 条作出. 兹载列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中国国 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於为子公司及其经销商、客户申请
2013 年度银行 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仅供参阅.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于玉群 香港,2013 年4月24 日2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 非执行董事 李建红先生 徐敏杰先生 王宏先生 王兴如先生 执行董事 麦伯良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丁慧平博士 靳庆军先生 徐景安先生
1 股票代码:000039
299901 股票简称:中集集团 中集H代 公告编号:[CIMC]2013-012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及其经销商、客户 申请
2013 年度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申请授信及提供担保情况概述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 )第六届 董事会二一三年度第三次会议于
2013 年4月23 日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 关于对下属全资及附属子公司
2013 年度银行授信及项目提供担保的议 案;
(1)同意本公司对其投资的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承包经营子公司(参见
三、
3、被担保方名称之(1) )2013 年度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的担保. (2)本公司对未予承包经营的附属及联营子公司(名单参见
三、
3、被担保 方名称之(1) )2013 年度银行授信提供支持函或与出资比例相对应的按份信用 保证, 如果确需本公司提供全额担保的,附属及联营子公司的其他合资经营方须 按其出资比例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并按其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资金风险和连带 责任;
对于联营公司通过其大股东担保获得银行授信,并要求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的,本公司可按出资比例提供相应反担保;
(3)同意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报股东大会审批;
(4)同意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子公司:中集车辆(集团)有限公司、CIMC Raffles Offshore (Singapore) Limited 、中集安瑞科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国 际海运集装箱(香港)有限公司对其投资的各下属全资、控股及承包经营子公司
2013 年度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的担保.
2、 关于下属控股子公司对集团内子公司
2013 年度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 案;
同意本公司下属中集车辆(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投资的下属全资、控股及承包 经营子公司(名单参见
三、
3、被担保方名称之(2) )2012 年度银行授信提供连 带责任的信用担保, 担保总额不超过
15 亿元人民币且
2013 年末实际担保余额不 超过
8 亿元人民币. 如果确需本公司提供全额担保的,附属及联营子公司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