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2017-10-23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郑政办 〔

2 0

1 8 〕1 8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款补缴标准的通知 各县 ( 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机制,规范上市交易行为,妥善解 决遗留问题,现对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款补缴标准通知如下:

一、执行 《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市政府第1

4 6 号令)之前政策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原购房价格的1

0 % 缴纳差价款.

二、根据 《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市政府第1

4 6 号令)有关规定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原购房价格的2

0 % 缴纳差价款. ―

1 ―

三、根据 《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市政府第1

8 9 号令)有关规定,于2

0 1 2年9月1日之前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 按照原购房价格的3

0 %缴纳差价款.

四、根据 《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市政府第1

8 9 号令)有关规定,于2

0 1 2年9月1日以后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 按原购房价的4

0 %缴纳差价款.

五、在经济适用住房未取得完全产权前,除申请人本人及其 配偶外,其他共同申请人在符合限购政策的条件下,可以购买其 他房屋.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适用范围为郑州市市内五区 及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和郑州高新区.凡过去文件规定与 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 0

1 8年2月9日 主办:市住房保障局 督办:市政府办公厅五处 抄送:市委各部门,郑州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 0

1 8年2月1 1日印发 ―

2 ―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