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7-10-24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等情况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作为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 根据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规 定,在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听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有关人员的相 关意见的基础上,就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作专项说明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专项说明:

1、公司发生的每笔对外担保均事先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

2、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2006 年度公司已根据证监发 [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规定,制定了《对外担保管 理办法》,2012 年公司四届十七次董事会、2016 年公司五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将《对 外担保管理办法》进行了完善修订;

3、到目前为止,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上,未受到过监管部门的任何批评、遣责 与处罚;

4、公司对外担保全部为当期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2017 年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 供担保发生额合计 110,627,495.00 元,截止

2017 年12 月31 日,公司对子公司担保 余额合计 31,025,220.00 元,占公司净资产的 0.39%.公司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担保情 况.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5、公司担保全部为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也无 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 号文相 违背的担保事项.

6、被担保方经营情况良好,资产质量优良,偿债能力较强,为其提供担保的财 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目前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会因被担保 方债务违约而承担保责任.

二、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担保系日常业务所需,公司能严格按照《公司法》 、 《证券法》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

56 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对外 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利益. (此页无正文,为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等 情况的专项和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杜文梁晓燕 年志远 鲍祖贤 孙明道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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