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7-10-26 |
1 页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附加扩展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条款(B 款) 总则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以下简称为"主险" )后,方 可投保《附加扩展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条款》 (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 ) .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
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 准. 第三条 主险合同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附加险保险赔偿责任期间内, 被保险项目在正常使用过程中, 因电气管线、 给排水管道、 设备安装存在潜在质量缺陷而造成被保险项目损坏的, 保险人按照主险和本附 加险的约定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建的费用. 本附加险中"设备安装"指被保险项目在建造时同时进行的分别与电力和通信线路、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系统成系统性使用的各类机械电气设备、装置的安装活动.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被保险项目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主险和本附加险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擅自改动被保险项目电气管线、给排水 管道、设备安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本附加险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原电气管线、给 排水管道或相关设备致使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于损失扩大的部分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 主险中的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的,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免赔额(率) 第九条 本附加险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 险单中载明. 保险赔偿责任期间 第十条 本附加险保险赔偿责任期间,自被保险项目竣工验收满两年之日起算,最长 不超过主险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赔偿责任期间开始前(含被保险项目竣工验 收两年内)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