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2017-10-27

4 融资安排 根钩湫,订约方协定: (a) 在承包商遵守中国适用法律的前提下,承包商应负责电力项目的施工及融 资(「融资」 ) . (b) 融资的偿还来源应来自电费收入,由中国信保及银行确认. (c) 订约方应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就融资计划达成一致,且融资 应在发包方及浙江卡森达成融资条件后的三个月内完成.倘融资未能於上 述期间完成,发包方有权终止EPC服务协议且指定另外一名主要承包商,但 承包商仍将优先根嗤蹩畋恢付ㄎ缌ο钅康姆职. 预付款项协议 日期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订约方 (i) AIG Kasen (作为发包方) ;

(ii) 西北电建 (作为承包商) ;

及(iii) 浙江卡森.

5 预付款项 根じ犊钕钚, (a) 浙江卡森同意根邪烫峤徊⒕缴笤牡氖┕そ缺ǜ婕霸露裙こ 进度款清单就电力项目的施工费用向承包商支付预付款项. (b) 於收到融资款项后七日内,承包商应向浙江卡森返回全部预付金额. (c) 倘未能落实完成融资,从而导致资金暂停,承包商不得暂停施工,订约方应 就施工所需资金另行磋商. 订立该等协议之理由及裨益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之公布,内容有关 (其中包括) 本公 司於柬埔寨特别经济区之火力发电厂之潜在投资.兹亦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 一八年七月十日之公布,内容有关 (其中包括) 成立合营企业 (即发包方) ,以按 合夥形式开发及运营於特别经济区的两座分别为1,200兆瓦及25兆瓦之燃煤发电 厂.经考虑承包商之背景,董事认为,承包商於提供有关主承包商服务予大型发 电厂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方面具备相关经验及专业知识,而订立该等协议及其 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包括但不限於) 承包商提供EPC服务及浙江卡森於融资完成 前作为临时措施预付建筑费用乃为加快项目进度,确保电力项目施工顺利及圆 满完成之基本要素.因此,董事认为,该等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符合本公司及 股东之整体利益.

6 订约方之资料 有关本公司、发包方及浙江卡森之资料 本公司 (透过其附属公司) 主要於中国从事(a)提供旅游度假区相关业务、经营餐 厅、酒店及提供旅游相关服务;

(b)物业发展;

及(c)制造及买卖软体家俱业务. 发包方 (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 为一家於柬埔寨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由 Kasen International Eco-Manufacture Co., Ltd. (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Attwood Investment Group Co., Ltd.及Fan Dehua先生分别持有49%、30%及21%,以便於特 别经济区的两座分别为1,200兆瓦及25兆瓦之燃煤发电厂之开发及营运. 浙江卡森 (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为一家於中国成立之公司,现时从事投资控 股及进出口买卖作为其主要业务. 有关承包商之资料 承包商为一家於中国成立之公司并为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能建」 ) 之全资附属公司,而中国能建之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股份代号:3996) .中国 能建从事工程项目规划谘询、勘测设计、工程建设、装备制造、投资运营为一体 的综合服务商.承包商主要从事建筑活动. 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承包商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 均为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并无关联之独立第三方.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该等协议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 (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 超过5%, 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於25%,故该等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上市 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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