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7-10-31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市龙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二-九年五月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旺墩路269号圆融星座1幢3102

电话: 0512ˉ68700889 传真: 0512ˉ68700889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市龙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市龙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苏州市龙源电力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苏小兵、郭玉叶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l8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 称《证券法》)及《苏州市龙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文 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 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文件'并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_ §}(j ‖ ‖ ・ _

1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20l9年5月2l日召开2018年年 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发布《苏州市龙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决议公告》和《苏州市龙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 °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基本情况、 会议召开方式、会议日期、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 象、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21日在苏州市龙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朱剑华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会议诀议及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ˉ一洲){ 逢_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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