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201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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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AviChina Industry &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357) 海外监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愀哿辖?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而作出. 以下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深圳证券交?所网站刊发之公告. 承董事会命 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徐滨 北京,二零一八年七月十日 於本公告日,董事会由执行董事谭瑞松先生、陈元先先生,非执行董事李耀先生、王学军先 生、何志平先生、帕特里克?德?卡斯泰尔巴雅克(Patrick de Castelbajac)先生,以及独 立非执行董事刘人怀先生、刘威武先生和王建新先生组成. *仅供识别

1 证券代码:002179 证券简称:中航光电 公告代码:2018-034号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富士达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中 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富士达") 于2018 年7月9日收到陕西省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 陕01 民初字

6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5 年11 月17 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陕西省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锦业路

71 号.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刘阳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清,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蔡亚娟,女,富 士达公司员工. 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2 1.姓名或公司名称:森那有限公司(Senah, In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坎 贝尔市温切斯特大道 2065-B.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Donald Gene Hanes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4.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无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4.其他信息:无

(四)案由及诉讼请求:

2015 年11 月17 日,富士达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富 士达与森那有限公司在

2004 年8月7日签订的《销售管理协议》无效,并要求 森那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2018年7月9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6)陕01民 初字第6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1、原告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森那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7日 签订的《销售管理协议》无效.

2、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森那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富士达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告森那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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