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7-11-23 |
107 项.19 个省市已制定排放标准,其中北京、上海、河北、山东、重庆、广东共
80 项,占75%.地方标准中含有行业型标准、通用型标准、综合型排放 标准、单项(类)污染物标准.地方标准主要集中的行业:锅炉、工业炉窑、水泥、汽车涂 装、制药、燃煤电厂、印刷、畜禽养殖、家具制造、餐饮油烟、恶臭、建筑扬尘、垃圾焚烧、 危废焚烧、制鞋、电池、石灰、铅冶炼、加油站等.挥发性有机物相关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准共
13 项,涉及家具、制鞋、印刷、涂装、制药、集装箱等行业.地方标准规定的污染物 项目已经达到
154 项. 我国各省、 自治区和直辖市制定实施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防治污染, 减少污染 物排放,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技术进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繁荣 环保产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当前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制修订工作中也存在以 下问题: (1)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展不平衡.目前,北京、山东、上海、广东、河北、 河南
6 省份的地方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总数达到
138 项, 占230 项总数的 60%, 其他 省份此类标准均未超过
10 项. (2)国家、地方两级标准交叉重叠、错综复杂. 《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地方标 ―
3 ― 准应当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或加严,这一原则在两级标准体系结构、技术框架、项目指标比 较一致的情况下落实情况较好. 但近年来频繁出现基于问题导向制定的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 之间交叉、重叠现象,增加了基层环保部门、行业企业和社会公众了解、使用环保标准的难 度. (3)地方标准制定程序和体例不规范.不少地方对环保标准的法律制度、作用定位、 技术原则不清楚,简单沿用产品标准化管理方式开展地方标准工作,标准的制定程序、体例 格式均与法律、法规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
9 号令)的要求不一致,冲击了环保法规标准体系的整体建设. (4)地方标准制定的数据资料基础薄弱.理论上,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在 真实反映当地排放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征的基础上制定出的更具针对性的排放标准, 要求对 辖区内的排放源调查更全面, 更充分. 然而, 由于地方政府对于排放标准制定工作重视不够, 制修订项目经费较少,导致一些地方以参考国家、各有关地方及其他发达国家、地区和组织 的标准为主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这背离了制定地方标准的初衷. 上述问题的解决,需要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原则与方法》 ,规范地方大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工作. 2.2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中的有关要求
2015 年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 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 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 准;
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 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2015 年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 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第十条规定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 面的意见.第十二条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 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