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 2017-11-23 |
1 ―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平政〔2017〕33 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已经
2017 年7月20 日市政府第
72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 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 年9月22 日―2―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平顶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河南省实施〈土地 管理法〉办法》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 征地地上附着物管理的通知》 (豫政办〔2009〕152 号) 、 《河南省 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豫政 〔2016〕48 号)等有关精神,结合平顶山市经济发展水平、物价 变动情况和征收土地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凡在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 物及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涉及征收城市规划区内合法宅基地 上的农村住宅或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货币安置或房屋产权调换 的,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同一区 域内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相应补偿.
二、本标准所列补偿项目为平顶山市常见类别和规格,实际 执行时, 若补偿项目规格与本标准不一致或本标准未包含的项目,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通过协商或经有关专业、技术 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土地用途确定为林地的,其中果 树类和林木类中属于经济林的,补偿标准严格按照《河南省林业 ―
3 ― 厅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占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 通知》 (豫林经〔2017〕2 号)要求执行.
四、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 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青苗 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市政府大型专项工程征收 土地已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做出规定的,实施该专项工 程征地时从其规定.
五、国有农用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本标准执 行.
六、对于自发布征收土地告知书之日起抢栽、抢种或者抢建 的地上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标准未作规定的事项,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与本标准不 一致的,从其规定.
八、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青苗类补偿标准 2. 鱼塘类补偿标准 3. 零星果树类补偿标准 4. 零星林木类补偿标准 5. 建筑物及构筑物补偿标准 6. 其他补偿标准 ―
4 ― 附件
1 青苗类补偿标准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类别 作物类型 (元/亩) (元/亩) (元/亩) (元/亩) (元/亩) 夏粮作物
1300 1200
1000 900
750 秋粮作物
1200 1100
900 800
650 粮食 作物 小计
2500 2300
1900 1700
1400 经济作物
3350 3050
2750 2450
2100 蔬菜瓜类
6200 5400
4600 3900
3200 注:1.粮食作物主要指小麦、玉米、水稻等作物. 2.经济作物主要指棉花、烟叶、油料等作物. 3.补偿标准按照一季作物产值补偿,套种作物按各种作物种植面积的加权平均值 补偿. 4.补偿类别参照平顶山市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2014)进行划分,一类、二类、 三类、四类、五类地分别对应农业分等定级成果(2014)中的六等、七等、八等、九等、十等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