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7-11-24
立法会CB(2)1201/00-01(03)号文件参考文件二零零一年四月三日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消防条例》(第

95 章 )的 建议修订引言本文件旨在告知议员消防处检讨《消防条例》后,政府就修订该条例所提出的一系列建议.

背景2. 《 消防条例》於一九五四年制定,规管围包括消防处的组织、职责和权力;

对其属员的纪律的规管;

消防处福利基金的设立和规管;

以及消除火警危险的规定.主体条例下设有四项附属法例(1) , 特别为下列事宜订立规例U消防装置承办商的注册;

对消防装置或设备的出售、供应、装置、修理、检查及保养的规管;

由消防处作出及发出的报告和证明书;

以及消防处福利基金的管理.《消防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不时予以修订,以配合不断转变的要求.3. 一九九九年,消防处对《消防条例》展开全面检讨,藉以研究现有条文是否足够,以及如何令现行预防和消除火警危险的规管架构更为有效.我们现已完成检讨,并提出了一系列建议措施.下文载述主要的建议.消除火警危险4. 目前,主体条例中订有关乎消除火警危险及防止火警危险再次出现的条文.这些条文涵盖的围如下U1消防(装置承办商)规例;

消防(装置及设备)规例;

消防处(报告及证明书)规例;

以及消防处(福 利基金)规例.-2-(a) 消防处发出消除火警危险通知书;

(b) 取得有关人士的个人资料,以发出消除火警危险通知书;

(c) 发出火警危险令(即消除令及/或禁止令以禁止火警危险再次出现)、封闭令(禁止有关处所用作指明用途),或清除令(清 除阻塞逃生途径的物品), 以及处理有关的上诉事宜;

(d) 消防处进行其认为必需的工程,以消除火警危险(即 消除火警危险工程), 并追讨因此而招致的开支;

(e) 就阻塞或锁上逃生途径直接提出检控;

以及(f) 就有关罪行订定刑罚.5. 《 消防条例》曾於一九六

四、一九六

九、一九七

五、一九八二及一九八六年作出一系列修订,增补及改动有关条文,现有条文目前分别载於第9(1)条、第9(1A)至9(1C)条、第9(2)至9(3)条、第9(3AA) 至9(3AB)条、第9(3A)至9(3B)条、第9(4)条、第9(4A)条、第9(5) 至9(7)条、第9(7A)条、第9(8)至9(11)条,以及第9A 至9D 条.这些条文的编号及编排方式,有时令人感到混淆及难以查阅.为方便采取执法行动及不时因应转变的要求而进行修订,我们建议废除主体法例内的这些条文,并在一项专门规管消除火警危险的新附属法例内,条理分明地重新制定有关条文.我们亦会藉此机会更新若干条文,以及增订一些新条文,以加强执法,对付火警危险(见下文第6至11 段). 就发出火警危险通知书取得个人资料6. 目前,消防处人员获授权要求有关人士提供正确的个人资料,以便发出火警危险通知书,但必须在不少於24 小时前先向该人送达书面通知方可.事实证明这项条文缺乏效用,因为消防处人员须把书面通知送达身分不明的人士.如果因为需要负责人出示身分证明文件而延误消除火警危险的工作,而令火警危险存在超过24 小时,这显然是不能接受的安排.为加快执法工作,我们建议授权消防处人员在采取执法行动对付火警危险时,可要求有关人士即时出示身分证明文件.-3-7. 现时,有关人士可要求消防处人员发还在进行消除火警危险工程时移走而属其所有的财产.我们建议在新订的附属法例中正式订明有关程序.新的火警危险8. 处理火警危险的一般做法是发出消除火警危险通知书,要求负责人采取消除火警危险的行动.如负责人不遵从通知书所载规定,即属违法,可遭受检控,并或会进一步导致当局发出火警危险令及封闭令.一九八六年,当局修订了《消防条例》,订明当局可直接检控一些严重的火警危险(即 阻塞及锁上逃生途径), 无须先经过送达消除火警危险通知书的程序.近年出现新的火警危险,令社会人士关注到安全问题.9. 在一九九七年二月、一九九八年三月及一九九九年五月分别发生了三宗运载二手电单车及零件的货柜爆炸事故,共造成一死四伤.我们曾於二零零零年六月十五日的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告知议员当局会在检讨《消防条例》时,考虑是否可以把不妥善地使用货柜装载或运送电单车/车辆及相关零件,界定为火警危险,让消防处可在检查及执法工作上担当主动角色,以加强运送这类物品的安全规定.我们认为这个方案可行,并建议对不妥善地使用密封货柜或车斗贮存或运送盛有剩余燃油的电单车/车辆及相关零件的情,直接提出检控.10. 近年,另一项社会人士非常关注会构成消防安全问题的火警危险,是非法经营车辆加油站,特别是设在住宅地区的加油站.过量贮存非法燃油或处理不当都可能引致火警及爆炸,在二零零零年便有11 宗由此产生的火警.这类非法活动已被当作火警危险处理,但执法行动的成效却未尽如理想,因为消防处在发出消除火警危险通知书后,必须在期限届满时,再次派员视察有关地点,并须证实有关人士没有遵从通知书的规定,才可提出检控.鉴於这些加油站的经营者经常转换,故难以针对某一名经营者提出检控或发出火警危险令或封闭令.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建议亦应对在非持牌加油站的处所,贮存液体燃料并提供或装置燃油添加设备,为车辆供应液体燃料的情,直接提出检控.11. 为应付非法经营者经常转换的问题,以及令业主提高警觉,留意其处所是否已被非法使用,我们现正研究一项建议,授权法庭发出临时封闭令(为 期可订为六个月), 令完全封闭多次用作非法加油活动-4-的处所(例 如在12 个月内再次发生). 有关条文会类似现时针对多次用作制造危险药物或卖淫场所的法例条文.为保障这类处所的真诚业主、买家或承按人的利益,我们必须制订适当条文,提醒他们有这类非法活动发生,并准许他们就发出封闭令提出上诉.刑罚的阻吓力12. 《 消防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中大部分与刑罚有关的条文均在一九八六年或之前制定.时至今日,有关刑罚的阻吓力可能未必足够,而罚款额的阻吓作用亦受多年来的通胀影响而削弱.举例来说,现行《消防(装 置承办商)规例》及《消防(装置及设备)规例》就有关罪行所订的罚款额属於极低水平,分别为2,000 元及5,000 元.至於第9及9A 至9D 条有关消除火警危险的罪行,我们察觉到在一九九三至二零零零年期间,法庭判处的罚款额平均为有关罪行最高罚款额(25,000 至50,000 元 )的 18%左右,并且从未判处监禁.我们认为平均罚款额未能产生足够阻吓力.为维持及加强阻吓力,以及方便日后调整,我们建议增加罚款额一般至四至五倍(对於某些应更提高罚款的罪行,罚款额可增加至十倍),并把罚款额与《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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