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7-11-28 |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浙江捷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年产空气除湿净化设备
500 套、 工业有 机溶剂回收设备
500 套、空气制冷设备
500 套、空气热能泵设备
500 套生产项目 建设单位 浙江捷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慎*兵 联系人 慎*兵 通讯地址 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唐梅路
17 号2幢1层联系电话 1506***919 传真 / 邮政编码
311100 建设地点 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唐梅路
17 号2幢1层立项审批部门 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批准文号 项目代码: 2018-330110-34-03-0127 96-000 建设性质 新建 迁扩建 技改 行业类别 及代码 其他未列明通用设备 制造业 C3499 建筑面积 1285.
5m2 绿化面积 / 总投资
500 万元 环保投资 (万元)
15 环保投资占总投 资比例 3% 评价经费 / 预期投产日期 已投产(2017.1) 1.1 工程内容及规模 1.1.1 项目由来 浙江捷峰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7 年1月,企业厂址为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 发区唐梅路
17 号2幢1层,其厂房是租用浙江欧伦电气有限公司的约 1285.5m2 的闲置厂房.根据企业现有营业执照可知,企业主要从事空气除湿净化设备、工 业有机溶剂回收设备、空气制冷设备、空气能热泵设备等设备的生产、加工及销 售.后经查实,企业未经环保审批,擅自从事除湿机生产加工,整体项目于
2017 年1月正式投入生产,至今未经环保行政审批及环保竣工验收,且发泡机未配备 废气处理设施,于2017 年5月25 日被杭州市余杭区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 查时发现企业这一违法行为,该局当日即立案调查,并下发整改通知书(余环整 改第
03893 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当地环保局于
2017 年8月22 日对企业作出了以下行 政处罚决定:⑴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如果该项目验收合格,我局将解除 责令停 止生产 的决定,依法允许该项目投入生产;
⑵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元整,项目 行政处罚决定书(余环罚[2017]第6-21 号)见附件 1.目前企业已停产,正在积极 补办相关手续. 目前企业已向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予以申请备案,项目备案通知书
2 详见附件 10.项目申请报告见附件 9.根据业主提供的资料,该项目投资约
500 万元,项目生产规模为年产空气除湿净化设备
500 套、工业有机溶剂回收设备
500 套、空气制冷设备
500 套、空气热能泵设备
500 套.该项目利用转轮吸附与脱附 原理,采用冷冻加吸附箱体式组合工艺,购置半自动化钣金加工等设备,建成后 利税预计达
250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82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本项目必 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便从环保角度论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本项目为空气除 湿净化设备、工业有机溶剂回收设备、空气制冷设备、空气热能泵设备的生产加 工,主要涉及剪板、切割、开孔、折弯、焊接、发泡成型、手工组装、调试等工 序,不涉及酸洗、磷化、电镀或喷漆、喷塑等工艺.经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分类管理目录》 (2017 年版),本项目生产的产品可归类于专用设备制造业, 属于分类管理目录中的 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