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7-12-06 |
(二)电话咨询:010-82261764/0381/1762/1763/0344/1672
(三)网上咨询: 审批状态查询可登陆申报系统查询;
证书审批
10 个工作日后, 可登录 http://www.cnse.gov.cn/网站查询结果. 其他咨询可通过 www.aqsiq.gov.cn-互动交流-公众留言. 十
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可通过现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对行政审批有 关事项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渠道具体如下:
(一)投诉举报窗口:国家质检总局政务大厅投诉举报窗口,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9 号.
(二)投诉举报
电话:010-82261751(兼传真)
(三)网上投诉:质检总局网站 网上办事大厅 栏目下的监督 投诉链接. http://admission.aqsiq.gov.cn:9090/eapdomain/wsapp/pages/ne wweb/html/tsjb.jsp?stype=tsjb
(四)来信请寄: 收件人: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国家质检总局行政审批管理领导 小组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9 号 邮编:100088 二
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9 号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 乘车路线:地铁
10 号线健德门站西南口(D 口),向南
200 米, 马甸公园西门对面. 二十
一、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网站 (http://www.cnse.gov.cn/)等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附件 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相关条文 2.办事流程图 3.常见错误示例 4.常见问题解答 5.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件
1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22 号) 第三条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 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 的规定执行. 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 行. 第六条 境内制造、 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 制造企业必须取得 《中 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以下简称 《制造许可证》 ) . 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 第七条 锅炉和压力容器按照附件一的规定,划分为 A、B、C、D
4 个制造许可级别. D 级锅炉和 D 级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证》,由制造企业所在地 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其余级别的《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 检总局颁发;
境外企业制造的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其《制造许 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以下统一简称发证部门). 《制造许可证》式样见附件二. 第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已取得所在地合法注册;
(二) 具备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 加工设备、 技术力量、 检测手段等条件;
(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转;
(四)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制造企业取证申请被批准受理的,应按照批准范围试制 产品,以备审查.两年内不能完成产品试制的,原批准的受理失效. 第十一条 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或委托审查机构应在产品试 制结束后,对制造企业进行工厂检查和相应的产品检验,并出具审查 报告.国家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应在工厂检查 前进行型式试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