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2017-12-11
赣运车技字〔2019〕3 号 江西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做好机动车维修企 业行政许可取消后业务衔接工作的通知 抚州市交通运输局,各设区市运管处(局) 、省直管县(市)运 管所(局) ,南昌市、抚州市城客处: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 [2018]28 号)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09 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两项交通 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 (中华人民 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第

66 号)要求,为做好取消维修经营许 -

2 - 可后的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省实际,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信息登记制度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和工作部署,全省各级运管机构 停止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业务,取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证发放和许可现场审核流程,统一执行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登记.

在国家关于汽车维修备案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正式出 台之前,新开业或变更原许可事项的维修企业可持营业执照 复印件和《江西省机动车维修企业信息登记表》 (见附件) , 到县级运管机构进行登记后,便可开展维修经营. 《江西省 机动车维修企业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可作为证明材料供 政府采购、保险、汽车主机厂等佐证使用.对各级政府部门 在城市总体规划或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中明确禁止设立机 动车维修企业的特定区域申请备案的企业,各级运管机构不 予登记.

二、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 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 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 修;

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 用;

应当规范使用结算票据,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 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计算.机动车维修 -

3 - 企业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托修方有权拒绝支 付费用.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及时上传 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江西省汽车维修电子健 康档案系统.

三、加强机动车维修企业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运管机构要按照国务院 双随机、一公开 有关规 定,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 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行 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 良好.各级运管机构要充分利用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 统,实时采集维修企业的信用信息,做好诚信考核工作. 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但未按规定进行企业信息 登记的维修企业,运管机构要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 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09 号)四十 条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 款.要定期检查已登记的维修企业,重点检查企业是否达到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 16739)所规定的设备、人员、场地条件;

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做好安全管理措施;

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是否执行;

是否超范围经营和使用假冒 伪劣配件维修汽车等有关情况.对企业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有 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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