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7-12-11 |
24 小时内 通知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遵照救援服务机构的批准和安排进行汽车道路救援服务.否则, 保险人有权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4 被保险人遇有紧急情况需要进行汽车道路救援服务时,可拨打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所载的 救援机构
24 小时电话服务中心请求援助,被保险人直接拨打电话费用由救援机构承担.被保 险人请求援助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或护照号、出生年月日;
2、被保险人发生紧急情况的地点及救援机构可以联络到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指定代理 人或其直系亲属的电话号码;
3、简要描述紧急情况及所需的援助服务.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八条 被保险人发生所有符合本附加条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均应按照本附加条款第七 条的规定及时通知救援机构,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并承担相 应费用.倘若每年提供多于条款限定的次数或者多于限定公里数的拖车和/或路边快修服务, 则超出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与救援机构结算.保险人不接受任何非通过救援机构的索赔. 如救援机构同意并代被保险人先垫付了不属本附加条款责任范围内的任何费用,救援机 构自行与被保险人结算. 其他事项 第九条 因罢工、战争、敌国入侵、武装冲突(不论是否正式宣战) 、内战、内乱、叛乱、 恐怖行动、政变、暴动、群众骚动、政治或行政干预、辐射能或其它飓风、水灾、地震、海 啸及所有非救援机构控制范围内等不可抗力事由,或因被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之指定代理人 或其家属疏于通知救援机构等不可归于救援机构的事由,致救援机构的援助行动延迟或无法 进行者,保险人不负任何汽车道路救援服务责任. 对被保险人所进行的任何救助和服务都要遵守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 释义 1. 救援机构 国际 SOS(香港) 有限公司 2. 汽车 是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以被保险人本人或其 配偶名义注册登记的机动行驶车辆, 或被保险人第一次提出道路救援服务需求时登记的车辆. 该车辆为四轮机动车辆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核定座位在
7 座(含)以下的小型客车,摩 托车、客车、公共汽车、出租车、货车、卡车、重型运输车以及用于出租和营运的汽车等不 在本服务范围内. 本附加条款的未解释名词,均以主险的名词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