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7-12-13 |
――修改了电子控制单元(ECU)应能记载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的车型范围和读取等要求(见4.1.
5、2012 年版的 4.1.5);
――增加了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部分货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 10000kg 的部分挂车应在货箱 (常压罐体)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见4.1.8);
――增加了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罐体或与罐体焊接的支座的右侧应有金属的罐体铭牌, 罐体铭 牌应标注唯一性编码、罐体设计代码、罐体容积等信息的要求(见4.1.9);
――增加了对机动车进行修理或改装时不应破坏或未经授权修改电子控制单元 (ECU) 等记载的车 辆识别代号的要求(见4.1.10);
――修改了警用摩托车、发动机排量大于等于 800mL 或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等于 40kW 的两轮 普通摩托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见表
2 的注 a,2012 年版的表 2);
GB 7258―2017 ――删除了后悬要求(见2012 年版的 4.3);
――删除了汽车或汽车列车驱动轴的轴荷应大于等于汽车或汽车列车总质量的 25%的要求(见2012 年版的 4.5.1.4);
――修改了乘客舱内部宽度、驾驶室(区)内部宽度的说明(见4.4.2.1 的注、4.4.4.1 的注,2012 年版的 4.5.2.
1、4.5.4.1);
――增加了座垫宽、座垫深的说明(见4.4.2.2 的注
4、注5),以及旅居车和部分乘用车设置有后 向座椅、 侧向座椅时的核载要求 (见4.4.2.
3、 4.4.2.4) , 修改了旅居车核定乘员数要求 (见4.4.2.5,
2012 年版的 4.5.2.3);
――增加了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
56 人的要求(见4.4.3.5);
――增加了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等于
9 人、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核定乘 坐人数应小于等于
3 人的要求 (见4.4.4.5) , 修改了摩托车核定乘坐人数要求 (见4.4.5.1,
2012 年版的 4.5.5.1);
――修改了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如轮椅乘坐者)乘坐设施的载客汽车、装备有担架的 救护车等用于载运特定乘客的汽车的核载要求(见4.4.6.1,2012 年版的 4.5.6.1);
――修改了纯电动汽车的比功率要求(见4.5,2012 年版的 4.6);
――修改了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 0.9 的乘用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消防车和前轮距 小于等于 460mm 的正三轮摩托车的侧倾稳定性要求 (见4.6.
1、 4.6.
3、 4.6.4,
2012 年版的 4.7.
1、 4.7.3);
――修改了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要求,以及多用途货车、罐式危险货物 运输车辆、冷藏车的喷涂要求(见4.7.
1、4.7.6,2012 年版的 4.8.
1、4.8.6);
――修改了放大的号牌号码的喷涂/粘贴/放置要求及载客汽车的外观喷涂、行李舱可运载的最大行 李总质量的标识要求(见4.7.
7、4.7.8,2012 年版的 4.8.
7、4.8.8);
――增加了部分最大设计车速小于 70km/h 的汽车应在车身后部喷涂/悬挂表示最大设计车速的标 记的要求(见4.7.11);
――删除了机动车外观应整洁的要求(见2012 年版的 4.9.1);
――修改了机动车的漏水、漏油检查要求(见4.
9、4.10,2012 年版的 4.
10、4.11);
――修改了行驶轨迹要求(见4.12,2012 年版的 4.13);
――修改了驾驶人耳旁噪声要求(见4.13,2012 年版的 4.
14、附录 A);
――修改了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见4.15,2012 年版的 4.16);
――增加了乘用车列车的特殊要求(见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