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09-02 |
1 - 鲁国土资函〔2016〕35 号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鄄城长青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 用地预审意见的函 鄄城长青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鄄城长青生物质发电项目用地预审的请示》 (鄄长青字〔2016〕001 号)和菏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鄄城 长青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的初审意见》 (菏国土资呈 〔2016〕
15 号) 收悉.
根据国土资源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 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该项目选址位于鄄城县基础工业园内,香山街以南、 亿城街以北、凤凰路以西,用地符合鄄城县 2006―2020 年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通过建设用地预审.
二、根据可研推荐设计方案,该项目用地 11.5285 公顷, 均为农用地(耕地 11.2946 公顷) .主要建设
1 台1*N30 汽轮 发电机组和辅助电力设备,配套一台 1*130t/h 水冷振动炉排 生物质直燃锅炉及附属设施等.项目功能分区规划中预留"道 路绿化用地 1.38342 公顷,道路用地 0.37578 公顷" ,预留道 路用地有重复, 核减道路用地 0.37578 公顷. 在初步设计阶段, 建议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减少用地规模.
三、该工程涉及占用耕地 11.2946 公顷,补充耕地的资金 必须切实落实,确保补充耕地的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要 认真执行征地补偿安置的新标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 权益.
四、本预审意见不作为取得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待项目 核准后,请按程序和规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 目预审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6 年2月日-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6 年8月23 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