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8-01-01 |
(三)影视剧适销性的风险 影视剧作为一种大众文化消费,与日常的物质消费不同,没有一般物质产品 的有形判断标准,对作品的好坏判断主要基于消费者的主观体验和独立判断,而 且消费者的主观体验和判断标准会随社会文化环境变化而变化, 并具备很强的次 性特征.这种变化和特征不仅要求影视产品必须吻合广大消费者的主观喜好,而 且在吻合的基础上必须不断创新,以引领文化潮流,吸引广大消费者. 公司一方面尽量扩大影视题材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外部购买剧本、委托编 剧创作等) ,另一方面公司建立了一整套题材、剧本和剧组人员筛选制度,充分 利用集体决策制度和创作团队多年的从业经验,从思想性、艺术性、娱乐性、观 赏性相结合的角度尽可能的去提高影视剧的适销性. 但由于不能确保创作团队主 观判断与广大消费者主观判断的完全一致性,因此,公司影视剧产品的市场需求 具有一定的未知性,影视剧的投资回报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四)侵权盗版的风险 盗版对影视行业而言是一种客观存在, 只可限制, 很难杜绝. 随着 VCD/DVD 刻录技术、摄影技术等影音技术和网络传播技术的迅速发展,影视盗版产品不仅 价格低廉,且容易获得,对部分消费者而言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因此,影视作品 的侵权盗版现象呈愈演愈烈之势.对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单位而言,影视盗版带 来的是电视剧收视率及销售收入、电影票房收入、音像版权收入和网络版权收入 等经营业绩下降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近年来,我国政府有关部门致力于建立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 打击盗版的执法力度,有效遏制了侵权盗版的蔓延之势,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取 得了明显的成效.但由于打击盗版侵权、规范市场秩序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公司 在一定时期内仍将面临盗版侵害的风险.
(五)知识产权风险 上海在扬影视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1-1-5 著作权是影视剧行业最重要的知识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 五条规定: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 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 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 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公司影视剧作品存 在多方主张知识产权权利的情形,为避免纠纷,公司与各合作单位或个人等权利 方签订合同或协议、约定了详细的权利范围.如发生纠纷、法律诉讼,除可能影 响公司的形象外,还可能直接影响公司经济利益,最终对公司业务开展带来不利 影响.尽管公司成立以来未发生因知识产权纠纷而引起的诉讼,但公司无法确保 未来不发生此类情形.
(六)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公司目前主要从事电视剧的投资、制作和发行.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 入,政府主管部门在电视剧产业管理上采取了D管放兼有的政策.特别是
2006 年D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替代D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批制度以来, 电视剧 制作营销领域在政策上对境内市场已全面放开. 中国电视剧市场开始通过以竞争 来实现优胜劣汰,生产调节由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转变.目前,电视剧行业 政策准入门槛较低,制作机构数量众多,市场分散,竞争比较充分.根据国家广 电总局公布的数据,2015 年度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有 8,563 家.尽管市场规模较大,但行业内制作机构实力良莠不齐,有许多制作质 量较低的产品无法实现销售.电视剧市场呈现整体上D供大于求,而精品电视剧 市场却出现供不应求的结构性失衡局面.因此,尽管公司致力于精品电视剧的制 作,且精品电视剧的细分市场依然呈现供不应求的状况,但仍然无法完全避免整 个行业竞争加剧所可能产生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