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2018-01-02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 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参加旅行的自 然人. 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 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受益人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 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 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 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 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 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 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 烧烫伤的,保险人依据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 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 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 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 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约定的残疾、烧烫伤 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 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 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 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 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 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 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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