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8-01-17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 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见5.

2、附件 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 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 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

1、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 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 产品类 别 栏填写 铝、钛合金加工产品 , 产品名称 栏填写 铝合金建筑型材 , 产品单元 栏 按表

1 的产品单元栏填写, 产品品种、规格型号 栏按表

1 所列适用范围填写产品规格及申请范 围.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 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 物许可证复印件. 4.1.1.5 工序不全的企业需提供外委加工方或原料(基材)提供方加盖公章的生产许可证复印 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 盖企业公章.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 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铝合金铝型材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6) 生产许可证咨询热线:400-607-6067 资深咨询师 协助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 全国生产许可证咨询网 最新资料下载:SCXKZ.COM Mp:1860l663797 大相

4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 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 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 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 (每 批由同一牌号、同一状态、同一规格和同一表面处理方式的型材组成,批重不限)检验合格,并在 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 试制品 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 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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