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8-01-22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电子商城采购情况实行全程监督管 理,负责对电子商城供应商及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电子商城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 为. ―

7 ― 第二十五条 在电子商城采购活动中由于网络故障、软硬件 故障等而导致网上采购不能正常进行时,市财政局有权延迟或中 止采购活动. 因系统故障达

4 8小时以上时,采购人可申请应急采购,经 主管部门审核、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可通过电子商城线下 采购或实体卖场直购. 第二十六条 市监察、审计、工商和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依 法按照相应职责对电子商城采购活动进行监察与监督.

第九章 违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 七条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规 定,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电子商城供应商资格,列 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电子商城供应商资格或谋取 成交的;

( 二)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 三)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 四) 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五)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8 ― 的;

( 六)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 七) 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 八)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 ( 一) 至

(四) 项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 第二十八条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 一条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 六十八条规定,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 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一)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 二)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的;

( 三) 成交后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 四) 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 五) 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 六) 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确认成交供应商的;

( 七) 对供应商的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 八)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九条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 二条规定,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 ―

9 ― 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 ( 一) 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 二)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三)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三十条 依据电子商城入驻协议的规定,入围产品的生产 商有下列情形的,暂停该品目品牌产品交易活动,限期整改;

情 节严重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并予以公告: ( 一) 入围产品的生产商未按本办法规定建设及维护商品库 的;

( 二) 产品生产商恶意垄断货源、排挤成交供应商的. 第三十一条 依据电子商城入驻协议的规定,电子商城供应 商有下列情形的,暂停其电子商城供应商资格三至九个月,并予 以公告: ( 一) 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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