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 2018-01-25 |
115 出口委托单位之间的代理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5)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说明文件复印件 (应包括核素名称、 出厂日期、 活度、 标号、 数量、重量、生产国家等内容);
(6)其他材料.
八、审批程序
(一) 申请单位向环境保护部提交 《放射源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进 (出) 口审批表》 及表中附件规定的材料;
(二)环境保护部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通知申请单位;
(四)形式审查合格的,受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批;
(五) 审批通过的, 由环境保护部发放放射源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进 (出) 口审批表.
(六)不予批准的,工作人员将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九、审批时限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工作人员应在
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并在受理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材料不符合要求或需要补交的,开始受理时间以收到全部合格材料为准.
十、审批结果查询及审批文件的领取 审批通过后,按照所递交 审批表 所填写的进(出)口单位经办人及其联系方式, 告知申请单位.领取人员需携带工作证件或单位介绍信到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6 号新时代大厦
11 楼前台处领取审批文件. 如在规定的审批时限内未接到结果通知,申请单位可拨打进出口审批业务经办电
116 话010-66556387 或向放射性同位素审批专用邮箱 [email protected] 发送电子邮件进行 查询. 十
一、流程图
117 附件 关于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审批的有关说明
一、相关名词解释
(一) 申报系统和监管系统: 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 系统 ),在结构上分为两部分, 即 申报系统 和 监管系统 : 1. 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简称 申报系统 ):供各核技术利用单 位业务申报使用,可用于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和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进出口申请;
2. 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简称 监管系统 ):供各级环保部门辐 射安全监管人员使用,可用于辐射安全许可证和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进出口等申请的 在线审批、备案等相关管理工作.
(二)用户单位:使用拟进口的放射源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
(三)进口单位:与外方签订放射源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销售合同的单位,用户单 位可以自己作为进口单位,也可以委托具有放射源销售资质的单位代理购买.
(四)出口委托单位 : 当前拥有拟出口的放射源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所有权的单位.
(五)出口单位:与外方签订放射源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销售合同的单位,当前拟 出口物品持有者可以自己作为出口单位,也可以委托具有放射源销售资质的单位代理 出口.
(六)放射源: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 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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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非密封放射性物质: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 射性物质.
二、申报系统内申请流程
(一)系统登录 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采取网上办理审批,进出口申请单位需登录 全国核技 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 (以下简称 申报系统 )进行相关申报. 申报放射性同位素进 (出) 口的单位必须已经取得 《辐射安全许可证》 . 未取得 《辐 射安全许可证》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申报系统网址可直接由网址 http://rr.mep.gov.cn 进入,也可由环境保护部部首页― 核安全管理司―页面左下角 核技术利用申报 图片点击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