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9-08-30 |
S REPUBLIC OF CHINA 目录主编刘建明 副主编 陈茂山 陈琴邓淑珍(常务) 编辑部主任 李海军 编辑部副主任 吴伯健 韦凤年 编辑张范林建军 许丽芬 张智吾 车小磊 张瑜洪 轩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主办 2014年第3期(总第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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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编辑、出版 水利部公报编辑部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 邮编
100053 联系电话 (010)63202650 (010)63205274 京内资准字 0709-L0086号 印刷 北京瑞斯通印务发展有限公司 设计制作 杨桦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6号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水利部关于推进贫困地区水利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 意见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 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指 导意见的通知 2013年水利部部门决算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文设施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 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行业集中开展 六打六治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 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实施方 案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 明工程创建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培训办 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 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 (2014年第36~39,41~44,46,48~52号) 水利部关于2014年甲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 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取消9项水利部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 _ _ 水利部公报 2014.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46 号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 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一系 列决定,水利部对涉及的规章进行了清理,经征 求有关部门意见,决定废止1件、修改6件规章.
一、废止《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 管理办法》(2011年12月2日水利部令第45号公 布).
二、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 号印发)第十三条修改为: 水利工程具备开工 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者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 主管单位备案. 主体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已经设立;
2.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施工详图设计满足 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4.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经确 定,并分别订立了合同;
5.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已经确定,并办理了 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6.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落实来源;
7.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工作满足主体工 程开工需要.
三、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 补偿办法》(1995年11月13日水利部、财政部、 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 号印发)第五条修 改为: 占用跨省级行政区受益的农业灌溉水 源、灌排工程设施,并涉及到相邻省级行政区利 害关系的,占用一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前,应当征求有关省级水 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流域机构意见,重大项目还 应当征求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六条中的 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修改为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 县以上各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 修改为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 门 . 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
四、将《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 号印 发)第八条第2项修改为: 水利工程具备《水 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开工 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者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 主管单位备案.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部长 2014年8月19日__水利部公报 2014.3 删去第八条第3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五、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 法》(2000年1月31日水利部令第12号公布)第 二章的名称修改为 监测站网的建设 . 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 水土保持生态 环境监测工作,须由具有相应监测能力的单位承 担. 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 第十三条修改为: 从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 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经专门技术培训,具备相 应的工作能力.
六、将《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公布)第九条 中的 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 修改为 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七、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公布)第十三 条中的 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 修改 为 自工程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 . 第二十条第五款修改为: 竣工验收主持单 位应当在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 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 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新阶段中央扶贫 攻坚战略部署,把人才队伍建设作为水利扶贫的 优先领域,以贫困地区县级及以下水利部门(单位)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为重 点,加快推进贫困地区水利人才队伍建设,着力 提高贫困地区水利人才队伍的业务能力、学历文 化水平和综合素质,为推动贫困地区水利发展提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 (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扶贫攻坚战略和水利部党组水利扶贫工作部署,着力提高贫困地区水利人才 队伍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促进贫困地区水利更好更快发展,现就推进贫困地区水利人才队伍建设提 出以下意见. 水利部关于推进贫困地区水利人才队伍 建设的指导意见 水人事〔2014〕227号 供人才保障.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贫困地区水利人才规模总量明 显增长,人才队伍素质和结构显著改善,人才匮 乏问题有效缓解.贫困地区县级及以下部门(单位)水利人才队伍中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中级以 上技术职称和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比例, 较2013年底分别提高15%、5%和10%,人才引进 和培养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对贫困地区水利发展 的支撑作用显著增强. _ _ 水利部公报 2014.3
三、主要任务
(一)实施贫困地区水利人才开发计划 水利部积极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在水利被纳 入国家 三支一扶 计划范围基础上,推动政策 落实,完善配套措施,畅通水利院校毕业生到基 层单位就业服务渠道.组织实施贫困地区干部交 流培养计划,每年接收一批政治素质好、发展潜 力大的贫困地区党政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到部机 关和部属单位交流锻炼,优先接收贫困地区西部 之光访问学者、特培计划人员到部属单位学习研 修,帮助贫困地区培养高素质人才.定期选派业 务技术骨干和博士服务团人员到重点扶贫地区进 行挂职交流,直接参与当地水利建设.实施技术 专家咨询服务计划,定期选派专家技术咨询工作 组到贫困地区开展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推动当 地各项水利工作的顺利开展.坚持将水利专业人 才培养和贫困地区水利项目建设紧密结合,在项 目实施中发现人才、培养人才、锻炼人才.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 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三支一扶 政策,积极协 调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步扩大水利岗 位招募规模,抓好岗位遴选,健全完善配套政 策,在水利基层单位人员招聘上向 三支一扶 服务大学生倾斜,引导水利高校毕业生到贫困地 区水利部门、事业单位和乡镇(流域)水利站工 作.贫困地区水利部门(单位)要创造条件,积 极吸引水利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充实水利队伍,优 先引进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急需紧缺的水利专业 技术人员,确保新进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文化 水平和一定的业务素质.各有关省(自治区、直 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贫困地区水利发展 和人才队伍建设实际,通过选派扶贫工作组、技 术服务队以及双向挂职交流等多种形式,加大对 贫困地区技术支持力度,帮助贫困地区水利部门 (单位)提高技术水平.要会同当地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加大基层水利职工职称评聘和职业 技能鉴定工作倾斜力度,提高水利专业技术人才 和技能人才的技术技能等级层次和业务水平.
(二)实施贫困地区水利职工培训计划 水利部将贫困地区水利干部职工作为实施 基层水利人才文化和专业素质提升工程的重点对 象,每年组织编制和实施贫困地区水利职工培训 对口支援计划,在水利部万名县市水利局长培训 计划、万名基层水利站所长培训计划等重点培训 项目中对贫困地区给予重点倾斜.承担水利定点 扶贫任务的单位要结合定点扶贫县水利职工培训 实际需求,组织开展定点扶贫县水利管理干部、 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培训.充分发挥中国水 利教育培训网等网络平台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