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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标须知 2.1 招标 2.1.1 综合说明 本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令第
74 号、第87 号、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管理暂行办法》 、 等及相关法规, 已办理采购申请, 并得到招标管理机构批准, 现通过招标来择优选定货物服务的供货商.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本文所列 内容及按本须知发出的全部和补充资料.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本竞争性磋商文 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技术规范等实质性的条件和要求.投标人被 视为充分熟悉本招标项目的全部内容及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全部内容,熟悉竞 争性磋商文件的格式、条件和范围.投标人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提交相关资料,或者投标人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关内容都做出实质性响 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 2.1.2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与补充 投标截止日期
3 天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 标人提出的问题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修改.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和网上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竞 争性磋商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被告知、收到上述公 告、通知或答疑书后,应立即向招标人回函确认.未确认情况应当视为对竞 争性磋商文件修改的知晓,也将视为对修改内容接受的默认.对于未在竞争 性磋商响应文件中对修改内容做实质性响应的,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未确 认者自行承担.
10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补充或修改内容 进行考虑和研究或由于其他原因,招标人可决定是否延长竞争性磋商响应文 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通知上述每一投标人. 2.2 投标 2.2.1 投标综合要求及说明 1) 投标人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投标, 且只能以一个方案进行投标, 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人对服务的描述,因欠缺或漏报而影响对投标人竞争性磋商响应 文件的评比,不利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3)投标人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所列出的所有配件、软件等均视为包 含在投标项目以及报价中;
4)投标人在本次项目中所提供的服务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技术要求 必须满足,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对提供服务是否满足国标、省标、 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应注明清楚,对于不满足国家强制标准的,视无效投 标;
5)招标人发现具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有 权宣布投标程序和结果无效,在涉标的公证性与违法问题的调查或检查中, 成交投标人如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视其情节,招标人也有权宣布成交 结果视同无效.招标人同时报备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并对投、成交人的损失 不承担任何责任;
6)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 果如何,招标人和需方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2.2.2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制作
11 1.1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份数以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为准, 制作竞争性磋 商响应文件必须按照下列编制顺序,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必须标注页码并装 订成册,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用打印方式,用不可拆卸的胶状方式整册装 订牢固,任何塑料夹条、订书针装订或打孔装订的按无效竞争性磋商响应文 件处理,在封面分别有 正本 或 副本 印样.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