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18-02-07

第四章 股东大会召集程序

第一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所在地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6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

8 名董事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资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下称 提议股东 )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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