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 2018-02-11 |
10 条第
1 项各款不宜上柜规 定之具体认定标准」第8款规定者,应 於最近一次股东会补选之;
独立董事均解 任时,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召 开股东临时会补选之. 本公司董事之选举,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九十二条之一所规定之候选人提名制度 程序为之,为审查董事候选人之资格条 件、学经历背景及有无公司法第三十条所 列各款情事等事项,不得任意增列其他资 格条件之证明文件,并应将审查结果提供 股东参考,俾选出适任之董事. 为提升公司治理,全体董事选举采候选人提名制度条次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说明 第九条本公司董事依公司章程所定之名额,分别 计算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之选举权,由 所得选举票代表选举权数较多者分别依 次当选,如有二人以上得权数相同而超过 规定名额时,由得权数相同者抽签决定, 未出席者由主席代为抽签. 本公司董事依公司章程所定之名额,分别 计算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之选举权,由 所得选举票代表选举权数较多者分别依 次当选,如有二人以上得权数相同而超过 规定名额时,由得权数相同者抽签决定, 未出席者由主席代为抽签. 前项选举权数,依股东会现场所投之选举 权数加计电子投票之选举权数计算之. 配合实际需要修订 第十二条 选举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无效:
一、不用董事会制备之选票者.
二、以空白之选票投入投票箱者.
三、字迹模糊无法辨认或经涂改者.
四、所填被选举人如为股东身分者,其户 名、股东户号与股东名簿不符者;
所 填被选举人如非股东身分者,其姓 名、身分证明文件编号经核对不符 者.
五、除填被选举人之户名 (姓名) 或股东 户号 (身分证明文件编号) 外,夹写 其他文字者.
六、所填被选举人之姓名与其他股东相同 而未填股东户号或身分证明文件编 号可资识别者. 选举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无效:
一、不用董事会制备之选票者.
二、以空白之选票投入投票箱者.
三、字迹模糊无法辨认或经涂改者.
四、所填被选举人如为股东身分者,其户 名、股东户号与股东名簿不符者;
所 填被选举人如非股东身分者,其姓 名、身分证明文件编号经核对不符 者.
五、除填被选举人之户名 (姓名) 或股东 户号 (身分证明文件编号) 外,夹写 其他文字者.
六、所填被选举人之姓名与其他股东相同 而未填股东户号或身分证明文件编 号可资识别者.
七、填写非依本办法第六条提名之被选举 人者. 配合实际需要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订立於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一月十 二日. 第一次修订於中华民国一二年六月二 十八日. 第二次修订於中华民国一四年六月十 六日. 第三次修订於中华民国一五年六月二 十一日. 本办法订立於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一月十 二日. 第一次修订於中华民国一二年六月二 十八日. 第二次修订於中华民国一四年六月十 六日. 第三次修订於中华民国一五年六月二 十一日. 第四次修订於中华民国一六年六月二 十七日. 增列修订日期及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