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8-02-13 |
2 0
1 7 年9月15日指定温州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 任温州市中原眼镜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 市中原眼镜有限公司股东林彩兰、 胡志兴 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1 5 日内向管理人 温州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联系人: 吴瑕、 张少东, 联系号码:
1 5
0 5
7 5
8 5
0 4
9 、
1 8
6 5
7 7
7 1
1 1
6 .地址: 温州市锦江路
4 5
8 号 汇锦 深蓝国际大厦第
1 5 层) 移交公司财 产、 印章、 账簿、 文书等资料.温州市中原 眼镜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2 0
1 7 年10月2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 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但 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 产生的费用.温州市中原眼镜有限公司的 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中原 眼镜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 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
2 0
1 7 年11月2日上午
1 0 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 院第五审判庭召开, 请各债权人准时参 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 应提交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身份证明书, 债权人系自然人的, 应提交个 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 提交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委托 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 律师 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2 0
1 7 年9 月18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
0 1
7 )浙0
3 0 3破2 9号2017年9月5日, 本院根据夏李勇申请, 裁 定受理温州天一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天一公司 ) 破产清算一案, 并指定温 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天一公司管 理人 (联系人郑建初, 电话1
3 8
5 7
7 2
3 0
5 2 , 地 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中汇路
8 1 号瓯 海金融综合服务区 A
3 幢907室) .天一公 司各债权人应于
2 0
1 7 年11月17日前, 向 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六 条规定处理.天一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 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
2 0
1 7 年11月30日下午1
4 时2
0 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 (地址: 龙湾区龙江路8
0 0 号) 召开.各债权人 及天一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 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提 交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明书,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 应提 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 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温州天一 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股东 (李启金、 张除 花) 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
5 日 内向本院或管理人移交企业会计凭证、 会 计账簿、 财产状况说明、 债务清册、 债权清 册、 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公司印章、 执照、 财产, 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 算的, 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天一 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特此公 告2017年9 月1
9 日―――――――――――――机器设备、 库存及原材料拍卖公告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