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8-02-17

3 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交易时段后) ,本公司、第一卖方及第二卖方订立买 卖协议,,

本公司 (作为买方) 有条件同意收购,而该等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 销售股份 (占御景已发行股本合共60%) ,总代价人民币20,000,000元 (相当於约 24,900,000港元) ,须以现金支付. 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秦皇岛奥特莱斯、北京尚博雅及裕田幸福城 (北京) (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订立债权转让协议,,

受制於完成,北京尚博雅 同意向裕田幸福城 (北京)转让债权 (包括本金额人民币101,000,000元 (相当於 约125,745,000港元)及就未偿还本金额按年利率20厘计算直至完成日期之累计利 息) .转让债权之代价须由裕田幸福城 (北京) 以一笔相当於债权金额之现金支付 予北京尚博雅. 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裕田幸福城 (北京)与金盛集团订立贷款协议,,

金盛集团将同意向裕田幸福城 (北京)授予本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0元 (相当於约373,500,000港元) 之循环贷款融资,为期三年,按年利率5厘单息计算. 以下为买卖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及贷款协议之主要条款. 买卖协议 日期: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订约方: (1) 本公司 (作为买方) ;

(2) 瑞元控股有限公司 (作为第一卖方) ;

及(3) 盛敦有限公司 (作为第二卖方)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就董事深知、得悉及确信,该等卖方及彼等各自之最终 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 (定义见上市规则) 之第三方. 将收购之标的资产 於买卖协议日期,第一卖方及第二卖方各自持有御景四(4)股已发行股份及两(2)股 已发行股份,分别占御景已发行股本40%及20%. 根蚵粜,本公司 (作为买方) 有条件同意收购,而该等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 御景合共六(6)股已发行股份 (占御景已发行股本合共60%) .

4 代价及付款条款 根蚵粜, 收购销售股份之总代价为人民币20,000,000元 (相 当於约24,900,000港元) ,须於完成日期由本公司以现金支付. 人民币10,000,000元 (相当於约12,450,000港元)已於买卖协议日期支付予该等卖 方之指定账户作为收购事项之订金.於完成日期,订金人民币10,000,000元 (相当 於约12,450,000港元)将用作抵销裕田幸福城 (北京)就转让债权转让协议项下债 权应付之代价总额 (详情载於下文 「债权转让协议」 等段落) . 倘买卖协议并非因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方失责而被终止,则该等卖方应於买卖协 议终止日期后三个营业日内将订金不计利息退还予本公司指定之账户.倘买卖协 议因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方任何一方失责而被终止,该等卖方有权没收订金.倘 买卖协议因该等卖方其中一方失责而被终止,则该等卖方应於买卖协议终止日期 后三个营业日内将订金连同人民币10,000,000元 (相当於约12,450,000港元)不计 利息退还予本公司指定之账户. 先决条件 完成将於以下条件获达成后,方可作实: (a) 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 (如上市规则规定)或以书面决议案 (视乎情况而定) 批准(i)根蚵粜槭展合酃煞;

及(vi)根ㄗ眯樽谜;

及(b) 第一卖方及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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