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 2018-02-18 |
第二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七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 的一切活动,并接受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缺 席者作旷课处理. 第八条 学生迟到或早退在
15 分钟之内, 累计三次作缺课一节论 处;
迟到或早退超过
15 分钟按缺课一节论处. 第九条 对旷课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学生病假应有病假证明,病假一周以上的必须有医院的 病假证明,学生病假后应及时告知辅导员.一学期内病假超过三分之 一学时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应 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事假二天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批;
二天以上一周 以内的由学院审批,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由学生处审批并上报分管 领导. 一学期内事假累计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时. 学生请假期满后, 须及时销假.需要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请、续假逾期者以旷课 论处. 第十二条 各班班长应该做好每月的学生考勤统计,辅导员负责 督促检查后报送学院,学院汇总后统一交学生处. 专科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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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的测评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 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学生评议、辅导员评定的形式进行. 根据国家和本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在院高职生应参加军训, 因故未参加的需补训.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课程和各种 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学习并参加考核,及格后才能获得相 应学分.考核总评成绩和取得的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 案.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满60分者为及格, 取得该课程学分. 考查采用五级分制, 分为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获得 及格 及以上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六条 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践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
考核成绩应含平时、期中、实验(训) 、期末考试等成绩,并按比例 评定.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应在课程教学大纲中予以明确,并向 学生公布.军训、社会调查等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可采用等级记分 制. 第十七条 学生的课程考核总体情况实施绩点制评价.课程考核 成绩与绩点的换算方式如下: 绩点百分制 等级0的通知](沪财教〔2008〕7 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一章 奖励对象 第一条 国家、 上海市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专科 (含高职、 第二学士)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 获得国家、上海市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 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再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二条 国家、上海市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 第三条 国家、上海市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健康医学事 业;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 面表现特别突出. 专科适用
101 5.学习成绩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