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8-02-20 |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 务院有关部门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 划 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 组织编 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 会同有关部门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 能源规划 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 组织编制本行政区 域的燃气发展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 织实施 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 案 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燃气气源 燃气种类 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 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 燃气设施建设用 地 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 安全保障措施等 % 国务院令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 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 投入 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进行新区建设 旧区改造 应 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 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 程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 时 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 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不需要核发选址 意见书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 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 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 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
日内 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 案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 组织编制燃气应急 预案 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 类 应急供应方式 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 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 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 预测 和预警 第十三条!燃气供应严重短缺 供应中断 等突发事件发生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 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 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 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 配合 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 应 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 投资方可 以自行经营 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 度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 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一 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 设施 三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完善的安全管 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以及运行 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 考核合格 五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 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 应当遵守 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 续 稳定 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 气 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 节约用气 并对 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 服务承 诺 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 并按照国家 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 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 倒卖 抵押 出租 出借 转让 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 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 气 调整供气量 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 歇业 四 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 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 气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 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 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 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 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 装的瓶装燃气 九 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 ( 国务院令气经营 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 内的市政燃气设施 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 以外的燃气设施 承担运行 维护 抢修和更 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 用气合同 的约定 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 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 检修 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 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 (* 小时予以 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 并按照有关规定 及时恢复正常供气 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 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 歇业的 应当事先对其 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 排 并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