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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36.3 条 适航要求的相容性 必须证明: 航空器在表明符合本规定时, 在所有条件下都符合构成型号合格审定基础的 各项适航规章;
为符合本规定而采取的所有程序, 以及本规定为飞行机组制定的所有程序和 资料,与构成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基础的各有关适航规章之间也是协调一致的. 第36.5 条 本规定的限制 本规定确定了在经济上合理、 技术上可行并且在与航空器型别相适用的条件之下尽可能 低的噪声级.对于处在、进入或者离开任何中国境内机场的运行,本规定确定的噪声级是否 可以接受,另行规定. 第36.6 条 引用文件 (a) 概述 本规定规定了一些并未在本规定中全文阐述的标准和程序. (b) 引用文件 (1) 由本规定所引用但并未全文阐述而又在本条(c)款中指出的每一出版物或出版物 的一部分,均属于本规定的一部分. (2) 引用文件更改版的使用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c) 引用文件确认说明 本规定所确认的引用文件的完整标题或说明如下: (1) 国际电工技术委员会(IEC)出版物 (i) IEC 出版物第
179 号,标题是 精密声级计 (1973 年) . (ii) IEC 出版物第
225 号,标题是 声音和振动分析用的倍频程、二分之一倍频程、 三分之一倍频程滤波器 (1966 年) . (iii) IEC 出版物第
651 号,标题是 声级计 (1979 年第一版) . (iv) IEC 出版物第
561 号,标题是 航空器合格审定用的电-声测量仪表 (1976 年第一版) . (v) IEC 出版物第
804 号,标题是 积分平均式声级计 (1985 年第一版) . (vi) IEC 出版物第 61094-3 号,标题是 传声器测量方法-第3部分:采用交互技 术对试验室传声器进行自由场校准的基本方法,1.0 版(1995) . (vii) IEC 出版物第 61094-4 号,标题是 传声器测量方法-第4部分:传声器工作 标准的规定,1.0 版(1995) . (viii) IEC 出版物第
61260 号,标题是 电声学-倍频程-频带和分数-倍频程- 频带滤波 1.0 版(1995) . (ix) IEC 出版物第
61265 号,标题是 电声学 航空噪声测量仪器 在运输类飞机 噪声合格审定中测量三分之一宽带倍频声压级装置的性能要求,1.0 版(1995) . (x) IEC 出版物第
60942 号,标题是 电声学-声音校准,2.0 版(1997) . (2) 机动车工程师协会(SAE)出版物 (i) SAE ARP866A,标题是 用于航空器飞越噪声评定的作为温度和湿度函数的大 气吸收标准值 (1975 年3月15 日) . (3) 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标题是 环境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16 第I卷,航 空器噪声 ,1993 年7月颁发的第三版,2002 年3月21 日颁发的第
7 修正案. [2007 年4月15 日第一次修订] 第36.7 条 声学更改:运输类大飞机和喷气式飞机 (a) 适用范围 本条适用于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
4 - CCAR
36 R1 定》(CCAR-21)申请批准或认可进行声学更改的所有运输类大飞机和喷气式飞机. (b) 一般要求 除非另有规定,对于本条适用的飞机,批准声学更改的要求如下: (1) 在表明符合性时,必须按照本规定附件 A 的适用程序和条件来测量及评定噪声 级. (2) 必须根据本规定附件 B 的第 B36.7 条和第 B36.8 条的适用要求来表明符合附件 B 中第 B36.5 条所规定的噪声限制. (c) 第一阶段飞机 型号设计更改之前是第一阶段飞机的,除本条(b)款的规定外,以下 内容也适用: (1) 若飞机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前是第一阶段飞机,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后, 该机不得超过 型号设计更改之前所产生的噪声级.本规定附件 B 的第 B36.6 条的综合评定条款不得用来 提高第一阶段噪声级,除非该飞机是第二阶段的飞机. (2) 除此以外: (i) 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前和之后进行试验期间,其功率或推力不得低于经批准的最 高功率或推力,并且 (ii) 在型号设计更改之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