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2019-08-31
附:

2010 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粮食局 农业发展银行 中储粮总公司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 切实保护 种粮农民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 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0〕1 号)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执行本预案的早籼稻主产区为安徽、江西、湖北、 湖南、广西

5 省(自治区) . 其他早籼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 由省级人民政府 自主决定. 第三条 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 0.93 元,以2010 年生产 的国标三等早籼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 (GB1350-2009)执行,即:杂质 1%以内,水分 13.5%以内,出 糙率 75-77%(含75%,不含 77%) ,整精米率 44-47%(含44%, 不含 47%)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早籼稻为

2010 年生产的等内品. 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 0.02 元掌握.最低收购价是指 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收储库点的到库收购价. 非标准品早籼稻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 由委托收购企业根据 等级、水分、杂质等情况,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

1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 通知》 (国粮发〔2001〕146 号)有关规定确定.对整精米率达 不到相应质量等级标准下限要求的,每低

1 个百分点,扣价 0.75%;

不足

1 个百分点,不扣价;

高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第四条 在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

5 个早籼稻主产 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 (1)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所属企业;

(2)上述

5 省(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

(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

7 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 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 第五条 按照 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 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 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早籼稻最低收 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委托收储库点应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有 一定的规模和库容量, 仓房条件符合 《粮油储藏技术规范》 要求, 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在确定委托收储库点时,要统筹 考虑中储粮直属库、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所属企业及地方国有粮库,以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确保储粮 安全.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按照上述要求负责提出委托收储库点名 单,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研究确定, 报中储粮总公司备案后对外公布, 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有 关部门. 委托收储库点可根据农民售粮需要设点延伸收购, 在不增加 国家费用补贴的前提下, 必须自行负责将延伸收购点收购的早籼

2 稻集并到委托收储库点.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也要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一 定数量的委托收储库点,并积极入市收购,充实地方储备.地方 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设定的委托收储库点要与中储粮公司 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相互衔接. 委托收储库点确定后, 由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 司(或单位)分别与其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统一规 范合同范本,明确有关政策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委托收储库点 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购. 中储粮总公司及相关分公司 要加强对收购入库粮食数量和质量的监管. 第六条 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适用时间为

2010 年7月16 日至

9 月30 日.在此期间,当早籼稻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 价格时, 由各承贷库点和委托收储库点按照本预案第三条规定的 最低收购价格, 在上述早籼稻主产区自动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早 籼稻. 第七条 早籼稻上市后, 地方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要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切实履行收购义务, 积极 入市收购新粮.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 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为 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 保证具备贷款条件的国有 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金供应. 第八条 预案执行期间, 中央和地方储备轮入的早籼稻应不 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 主销区地方政府要督促当地 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

3 积极到主产区收购早籼稻. 第九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积 极入市收购新粮用于轮换.为防止出现 转圈粮 等问题,预案 执行期间, 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以及承担早籼稻最低收 购价收储任务的库点一律不得直接和间接购买国家拍卖的最低 收购价早籼稻. 为调动企业参与早籼稻收购和经营的积极性,预案执行期 间,原则上停止中央、地方储备库存早籼稻的大批量集中拍卖活 动.对确有长期供货合同的中央和地方储备早籼稻,分别由中储 粮总公司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粮食局备案后,定向销售给稻谷加工企业. 预案执行期间, 粮食经营企业不得故意低价销售, 冲击市场. 第十条 委托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购早籼稻所需贷款 (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 ,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农业 发展银行承贷,并根据早籼稻收购情况及时预付给委托收购库 点,保证收购需要.对于没有中储粮直属企业的市(地)区域, 为保证收购需要,可暂由中储粮分公司指定具有农发行贷款资 格、资质较好的收储企业承贷;

收购结束后,贷款要及时划转到 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统一管理. 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国家规定的 最低收购价格和收购费用及时足额供应.收购费用为每市斤 2.5 分钱(含县内集并费) ,由中储粮总公司包干使用,其中由委托 收储库点直接用于收购的费用不得低于每市斤

2 分钱. 第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低收购价收 购的早籼稻主要用于充实地方储备, 所需收购贷款由农业发展银

4 行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及时足额发放.有关收购、保管 费用和利息按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预案执行期间, 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粮食局每 五日分别将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 低收购价收购的早籼稻品种、数量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中储粮 总公司汇总的数据要同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具体报送时间 为每月逢五日、十日期后第二天中午

12 时之前. 省级农发行在每月初

5 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最低收购价收购 资金的发放情况抄送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同时,中储粮有关分公 司将最低收购价早籼稻每月收购进度情况抄送当地农发行省分 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收储库点要每

5 日将收购进度抄 报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情况, 分别由中储粮总公 司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本预案执行结束后一个月内,报 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 展银行. 第十四条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相关分公司执行最低收购价 政策收购的早籼稻,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中 储粮总公司及其相关分公司要按有关规定, 及时对委托收购库点 收购的早籼稻品种、数量、等级等进行审核验收.对验收合格的 早籼稻,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负责就地临时储存, 并与委托储存库点签订代保管合同,明确品种、数量、等级、价 格和保管责任等.对验收不合格的早籼稻,由当地中储粮分公司 及其直属企业、 农业发展银行分支行与委托收储库点及时研究处

5 理. 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每年的粮食库存检查对委托收 储库点进行抽查,对质价不符、账实不符、不按规定及时出库等 行为,将参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 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管理的临时储存 最低收购价早籼稻,保管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 负担,先预拨,后清算.委托收储库点的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 市斤 3.5 分/年, 自早籼稻收购入库当月起根据月末库存数量进行 补贴;

贷款利息根据入库结算价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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