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8-02-22 |
2017 ) 浙0903民初4050号 孙仲春: 本院受理原告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 道南沙村乌石塘股份经济合作社诉被告孙仲春房屋 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因你去向不明, 现依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92条之规定, 向你公告送达 应诉通知书、 诉状副本、 证据材料、 举证通知书、 廉政 监督卡、 外网查询告知书、 民事裁定书 (转普通程序 审理) 、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 起诉要求:
一、 被告腾退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 道乌石塘村的出租房屋.
二、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自 2017年7月1日起至腾退日止按每天300元标准的租 金.
三、 判令被告恢复朱家尖街道乌石塘村的出租 房的原状.本案定于
2018 年5月15 日上午
09 时00 分在普陀区人民法院朱家尖法庭一号庭开庭审理, 并由审判员黄诗乔担任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孔凡银、 丁志芬依法组成合议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 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逾期将依法判 决.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2017 ) 浙0281民催48号 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南京 鼎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 对其遗失的宁 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梁辉支行签发的号码为40200051 28709443号、 票面金额为100000元、 出票人 余姚名豪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收款人上海蕴荣装饰材 料有限公司、 持票人南京鼎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承 兑汇票, 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 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2月5日判决:
一、 宣告申请人南京鼎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持有 的号码为
40200051 28709443 号、 票面金额为
100000 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 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 申请人南京鼎鑫装饰 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余姚市人民法院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处置公告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对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及中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东阳市富林针织服饰 有限公司、 东阳希望纺织有限公司等21户不良资产债权进行处置, 拟以公开竞价等方式进行, 现予以公告.
1、 债权情况: 单位: 万元 (以上债权本息均暂计算至2018年1月10日止, 具体金额依据相关法律文 本为准)
2、 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支付能力的法人、 组织或自然人, 并 应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信誉条件, 但国家公务员、 金融监管机构工作 人员、 政法干警、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 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 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 会计师、 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 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 人员、 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 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债权.
3、 处置方式: 债权/收益权转让.
4、 交易条件: 买受人应在竞买成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额款 项. 我公司也可提供配资业务, 买受人应在竞买成功后的
5 日内支付首期款, 该首期款的比例不低于转让价款的 30%, 剩余部分可进行配资, 年利率不低于 11%, 支付期限不超过24个月 (详情可咨询浙商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