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8-02-26 |
1 货物为原厂商未启封全新包装,具有出厂合格证,序列号、包装箱 号、保修卡、维修手册等资料齐全,并可追索查阅.
2 货物规格技术参数与投标文件、采购合同一致,性能指标达到规定 的标准, 采购人需要厂家对中标供应商交付的产品(包括质量、 技术参数等) 进行确认的,厂家应予以配合, 并出具书面意见.
3 在使用期间所出现的问题得到解决,保证货物正常使用.
4 采购人组成验收小组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验收,必要时邀请 相关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参与验收,验收相关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因货物 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本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鉴定费由中标供应商 承担.货物不符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采购人可拒收货物. 采购人拒收货物或者经相关采购管理部门审核批准解除合同的,招标的货物 毁损、丢失的风险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5 货物安装调试完成后由合同双方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 验收合格证明. (9)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为
30 日历日. (10)培训方案: 中标供应商须对其提供的产品应尽培训义务,派驻工程师 对采购人进行免费现场培训,使采购人使用人员能够正常、熟练操作. (11)其他事项:无注:其他未尽事宜以最终签订的采购合同执行. 技术部分响应: 1)根据询价采购文件第
28 项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见后附
6 表格式制作表格).(标明号的技术参数及相关文件必须满足采购清单要 求,出现负偏离及相关证明文件不足等视为不响应询价采购文件要求,不能 进入下一环节) 2)竞标产品综合情况证明材料(见后附表) 3)缴纳保证金的凭证 (4)优惠性政策情况:
1、根据黔财采【2014】15 号文,投标人如为小企业、微型企业且所投 产 品为小微企业生产、监狱企业,须提供财库【2011】181 号文件所规定的 《中 小企业声明函》,对提供财库【2011】181 号文件所规定的《中小企业 声明函》 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 与评审. 小微企业应附以下证明材料: 1)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 位公章);
2)上一年度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并附 财务报表(复 印件盖单位章);
3)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凭证 (复印件盖单位章) 4)上一年度税务部门出据的依法纳税证明(复印件盖 单位章) 5)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2、根据黔财采【2014】15 号文,对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 数民族 自治待遇的省份的投标主产品(不含附带产品),享受价格扣除,即 对其产 品价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注:享受少数民族 自治待遇的省份为:云南、贵州、青海.
3、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 购政 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 购买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 予6%的 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具备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 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25%),并且 安置的残疾人人数 不少于
10 人(含10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 (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 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 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 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