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8-03-01
北京秘书处 专家组裁决 案件编号:CN-1500844 投诉人一: 亚马逊技术公司(AMAZON TECHNOLOGIES INC.

) 投诉人二: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 sdsds 争议域名: amazon666.com 注册商: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XIN NET TECHNOLOGY CORPORATION)

1、案件程序

2014 年2月2日,投诉人根据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ICANN)施行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以下简称 《政策》 ) 、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 (以下简称 《规则》 )及亚洲域 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施行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补 充规则》 (以下简称 《补充规则》 ) ,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 秘书处(以下简称 中心北京秘书处 )提交了投诉书,选择由一人专 家组进行审理.

2015 年2月4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投诉人发送通知,确认收 到投诉书.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域名注册商XIN NET TECHNOLOGY CORPORATIO(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发出注册信息确认函,要求其确认注册信息.注册商于

2015 年2月5日回复确认: (1)争议域名由其提供注册服务;

(2)被投诉人为争 议域名注册人;

(3) 《政策》适用于所涉域名投诉;

(4)争议域名注 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2 2015 年3月4日,中心北京秘书处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 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书,确认投诉书已经审查合格并送达被投诉人, 本案程序于

2015 年3月4日正式开始.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以电 子邮件向被投诉人传送了投诉通知,告知被投诉人被投诉的事实,并 说明中心北京秘书处已按《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以电子邮 件的形式向被投诉人传送了投诉书及附件. .中心北京秘书处并于同 日以电子邮件向 ICANN 及争议域名的注册商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XIN NET TECHNOLOGY CORPORATIO)传送程序开始 通知. 至2015 年3月24 日,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书.2015 年3月26 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双方当事人发送了缺席审理通知. 该通知发出后,中心北京秘书处收到一份来自被投诉人邮箱 [email protected] 的电子邮件,内容是: hi,可以把域名注销吗 谢谢 .2015 年3月27 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将该邮件转发给投诉人.

2015 年3月26 日, 中心北京秘书处向候选专家唐广良传送专家 指定通知,请其确认是否接受指定,作为本案专家审理案件,并在当 事人间保持独立公正.

2015 年3月26 日, 候选专家回复中心北京秘 书处,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015 年3月30 日, 中心北京秘书处向投诉人、 被投诉人发送专 家指定通知,确定指定唐广良为本案专家,成立独任专家组,并将案 件移交专家组. 根据《规则》相关条款之规定,专家组应于

2015 年4月13 日 之前(含4月13 日)作出裁决.

2、基本事实 投诉人: 本案投诉人有两个:投诉人一是亚马逊技术公司(AMAZON TECHNOLOGIES INC.),其注册地址是美国内华达州

89507 里诺邮

3 政信箱

8102 号;

投诉人二是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 地址是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56 号楼第

11 层1101. 投诉书并没有对两个投诉人之间的关系进行具体说明, 且在投诉 主张部分也没有对两个投诉人进行任何区分,而是使用 投诉人 一词 概括了两个主体. 据专家组所知,投诉人二是投诉人一在中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既然投诉人主文使用 投诉人 一词概括了两个主体,裁决下文也将使 用 投诉人 来代替 投诉人一 和 投诉人二 .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是 sdsds, 地址为 sdsdsdsdsaqqw wqqw,被投诉人在 注册域名时预留的联系邮箱为 [email protected].本案争议域名 amazon666.com 于2014 年5月16 日通过注册商北京新网数码信 息技术有限公司(XIN NET TECHNOLOGY CORPORATIO)获得注 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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