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8-03-02 |
13 中油
01 和
13 中油
02 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 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 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 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 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 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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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投资者于兑 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 息额的20%.本次付息每手 13中油01 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35.76元 (税后),每手 13中油02 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39.04元(税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 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 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本次付息每 手 13中油01 (122239)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4.70元(含税);
每手
13 中油02 (122240)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8.80元(含税).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 QFII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 税发[2009]3 号)等规定,QFII 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 本次付息每手
13 中油
01 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 40.23 元(税后) , 每手
13 中油
02 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 43.92 元(税后) .根据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相关规定,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向 QFII 派发本期债券税后利息, 并将所得税款返还本公司,由本公司向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中国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
9 号 联系人:马特
电话:010-59986993 传真:010-62094620
2、牵头主承销商、保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4 联系人:王超
电话:010-60833556 传真:010-60833504
3、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联系人:徐、张航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9092
4、主承销商: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2层217 室 联系人:王富利、葛长征
电话:010-
66568063、010-66568161 传真:010-66568704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