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8-03-02 |
自批准之日起超过
5 年方决定开工 建设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六、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你公司主要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 CODcr0.006 吨/年、 氨氮 0.001 吨/年、 VOCs0.144 吨/年. 以上意见请你公司在项目设计、施工、管理中落实.本项 ―
4 ― 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工程必须 请有资质的公司设计,并认真落实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 措施.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必须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 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如不服本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2019 年4月28 日 抄送:永康市经信局,永康市古山镇人民政府.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2019 年4 月2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