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8-03-04 |
1、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财务状况报告.提供下列材料复印件之一即可: ①经审计的
2017 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
2018 年度任意
1 个月的财务状况报告(要求:由第三方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并加盖其公章,且能反映审计结论);
②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要求: 谈判截止之日前
6 个月内出具的, 如成立时间不足
6 个月的, 按成立时间提供,如资信证明不能体现基本开户账户的,应另附开户许可证) ;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税务登记证(地税或国税)复印件(如无,须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已按《关于我省实施 三证合一 一照一码 改革的通告》规定,取得 一照一码 营业 执照的,则无需提供) 、2018 年度任意
1 个月份或任意
1 季度缴纳税收和保险的凭证复印件.如依法免 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 ;
(5)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供应商资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