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 2018-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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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证券代码:832808 证券简称:中帅医药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河南中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 纠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6 年5月5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徐镜人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 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河南中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孙卫东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待定 公告编号:2016-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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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无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4.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药业"与河南中 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帅医药"、"公司")于2014 年10 月24 日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书》,并于
2014 年11 月 签订了《补充协议》,就转让"注射用乙酰唑胺"的临床批件及申报 生产的大生产工艺技术相关事宜达成一致. 后因中帅医药按照合同规定的里程节点催要里程金时, 扬子江药 业就合同规定的里程节点产生分歧拒绝付款, 在双方对此事进行协商 的过程中, 扬子江药业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 并申请了财产保全.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依据合同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合同款
174 万元、支 付违约金
174 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016 年5月9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扬子江药业提 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了民事裁决书(2016)苏12 民初
67 号:冻结 公告编号:2016-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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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被告中帅医药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348 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该裁决书已生效.
2016 年5月19 日下午公司收到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法院邮寄的传 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和民事裁定书.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不适用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无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针对该诉讼,公司高度重视,主动采取各项应对措施,已成立专门 工作组并将聘请国内高水平的律师团队,积极主张公司权利,保护公 司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本次诉讼涉及的技术转让合同只是公司外包合 同的一部分,公司自主研发的品种和其他外包合同正在正常进行中, 本次诉讼涉及的合同中的药品临床批件已经获取, 公司对药品临床批 件拥有所有权,如果败诉对公司经营方面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原告扬子江药业申请法院冻结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