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2018-03-15

二、符合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 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 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的股东, 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 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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