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 2018-03-16 |
原告诉讼请求 :
一、依法判令由被告神木昊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货款7073238元 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557138元.
二、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 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 本院第六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陕西]神木县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17年07月04日人民法院报G19 (本公告从"人民法院公告网"下载,下载时间:2017-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