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8-03-25

400 元, 合计

700 元, 由被告 陈刚毅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 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 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 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 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 浙0784民初1176号 胡建吐: 本院对原告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建吐信用卡纠纷一 案, 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9) 浙0784 民初

117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如下: 由被告胡建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 内偿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丰收贷记卡透支款本金19693.9元并支付截至 2018年12月28日止的利息3569元 (之后的利息 自2018年12月29日起以19693.9元为基数按日 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 违约金 4100元;

本判决支持的利息及违约金总额以透支 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为限.如果被 告胡建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 义务,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 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元, 公告费400元, 合计 884元, 由被告胡建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 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 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 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 法院.逾期未上诉的,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 浙0784民初1178号 俞娉玲: 本院对原告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俞娉玲信用卡纠纷一 案, 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9) 浙0784 民初

117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如下: 由被告俞娉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 内偿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丰收贷记卡透支款本金 22649.82 元并支付截至 2019年5月28日止的利息3309.67元 (之后的利 息自2019年5月29日起以22649.82元为基数按 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 违约金 3227.3元;

本判决支持的利息及违约金总额以透 支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为限.如果被 告俞娉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 务,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 百五十三条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案件受理费

464 元, 公告费

400 元, 合计 864元, 由被告俞娉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 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 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 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 法院.逾期未上诉的,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 浙0784民初681号 胡龙毅、 谢芳 (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胡库 下村胡库街136 弄11 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8805033811、 350182198910131648) : 原告王晓峰与被告胡 龙毅、 谢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 因你下落不明,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浙0784 民初

681 号裁定书、 判决书.裁 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晓峰撤回对被告谢芳的起 诉.判令如下: 由被告胡龙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晓峰货款156000元并赔偿利 息损失 (利息损失自

2019 年1月15 日起按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 付款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 金钱给付义务, 则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应当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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