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8-03-29 |
1、上述采购及销售关联交易为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的正常交易,关联租赁有 利于公司相关业务的经营发展;
2、公司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监事会事前认 可并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5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3、上述关联交易是在公平合理、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价格 的确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交易价格公允, 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长城证券对公司上述
2019 年度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