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2018-03-30

四、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之日, 轻骑集团没有持有其它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 外的股份.

第三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本次股份转让的基本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前,我公司直接持有新大洲发起人法人股

5500 万股(占新大 洲总股本的 7.47%) ,为新大洲第二大股东.我公司因与华夏银行济南市高新支 行借款纠纷案,到期无法偿还借款.于2006 年4月30 日,我公司持所上述股份 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司法拍卖.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我公司将不再持 有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我公司不存在对新大洲公司的未清偿债务;

新大洲公司也未对我公司提供担 保,我公司不存在损害新大洲公司利益的情形. 本次转让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二、本次股份转让的主要内容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 字第

172 号《民事判决书》 ,在轻骑集团到期未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于2006 年4月30 日将轻骑集团持有的新大洲发起人法人股

5500 万股进行了司法拍卖, 拍卖

4 成交价为 1.12 元/股,拍卖总价款人民币

6160 万元.其中,3600 万股新大洲法 人股(占新大洲总股本的 4.89%)拍卖给洋浦丰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900 万股 新大洲法人股 (占新大洲总股本的 2.58%) 拍卖给洋浦功成实业有限公司.

2006 年5月29 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鲁执字第 20-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次所拍卖的股票归买受人所有.

第四章 前六个月内买卖新大洲 A 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签署前六个月, 我公司及我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没 有买卖新大洲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除杨仁发同志持有新大洲流通股

20149 股外,其他人未持有新大洲流通股份.

第五章 其他重要事项 无.

第六章 备查文件

1、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鲁执字第 20-9 号《民事裁定书》 .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家岭 签署日期:2006 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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