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 下: 被告单位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 原已缴纳的行政罚款九百五十六万三千一百三十元予 以折抵,尚需缴纳二千零四十三万六千八百七十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 日内缴清. 其他五名被告分别被判处三到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 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一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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