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8-04-06

於二零一九 年起,项目公司将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按一次性基准支付年度资源使用 费用人民币300,000元. 3. 倘将就填埋建设长乐填埋场之第二期场区及有关场区之日均进场垃圾量超 过每日800吨,订约双方可就资源使用费用进行磋商及签署补充协议.於磋商 后之经修订资源使用费用每年不得高於人民币500,000元 (相当於约590,000 港元) ,并将於第二期填埋场场区投入营运后生效. 4. 倘长乐填埋场半年之日均进场垃圾量 ( 「日均进场垃圾量」 ) 低於每日140吨, 长乐填埋场将被视为已停止接收垃圾,且项目公司将按下列方式支付资源 使用费用: ? 倘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日均进场垃圾量不超过每日140吨,则长乐 填埋场将被视为已於七月前停止接收垃圾,而项目公司将毋须就该年度 支付资源使用费用. ? 倘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日均进场垃圾量超过每日140吨,惟七月一 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日均进场垃圾量不超过每日140吨,则长乐填埋 场将被视为已於七月起停止接收垃圾,而项目公司将仍须就该年度支付 资源使用费用.然而,项目公司其后毋须再向长乐新东阳支付任何资源 使用费用.尽管营运方及项目公司於填埋场停止接收垃圾后不再有责任 支付资源使用费用,彼等仍有权继续利用长乐填埋场之垃圾资源 (包括 其现有场区及其所有新建场区 (如有) ) ,直至所有填埋场场区之填埋 气不再具有使用价值 (原则上,於停止接收垃圾后,其将不会持续5年以 上) 为止. 5. 於每次付款前,长乐新东阳将向项目公司提供金额为到期款项之增值税发 票,指明发票之标示事项为 「资源使用费用」 或项目公司确认之任何其他项 目.

4 营运协议II 日期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订约方 甲方: 普宁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局 乙方: 深圳市新中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B 根诵II,普宁市城镇管理局同意向营运方授予营运普宁填埋场之独家营 运权,且并无就该等资源收取任何费用.因此,营运方获授权利用填埋气以经营 发电、压缩提纯、制取车用燃气和民用天然气.为全面及有效率地处理其造成之 填埋气污染,营运方有权收集木质废料 (例如旧家俱及园艺垃圾) ,并透过气化 利用有关废料,从而於全方面处理都市废物污染同时增加其项目盈利. 营运权将对营运方有效,直至普宁填埋场之现有场区及任何新建场区产生之填 埋气不再具有使用价值为止.於营运协议II生效后,营运方将於中国广东省普宁 市设立项目公司. 根诵II,普宁市城镇管理局具有行政权以规管营运方之执行及营运,以 及监察营运方铺设管道以收集及运输填埋气. 填埋厂之建设及营运 自签署营运协议II起计5日内,普宁市城镇管理局将就收集及全面利用填埋气之 项目B向营运方提供普宁填埋场之设计资料及技术数. 根朔街枨,普宁市城镇管理局将於普宁填埋场内划出场区并免费 供营运方使用.提供上述土地之年期将与营运权之限期相同.营运方将负责於填 埋场内建设营运设施.所有投资成本将由营运方承担.於签署营运协议II后,营 运方将开始投资覆膜施工.

5 普宁市城镇管理局将协助营运方完成与全面利用普宁填埋场填埋气之项目相关 之碳减排项目之登记程序.登记成本将由营运方承担,营运方有权收取减排项目 之所得款项,而所导致之碳减排政绩将属於普宁市人民政府. 营运方将拥有收集及全面利用普宁填埋场现有场区及所有新建场区之填埋气之 独家收益权,及获得碳减排项目交易所得利益之权利.此外,营运方亦将享有国 家优惠政策、税收减免以及生产及营运时之任何专利产生之盈利. 有关长乐填埋场、普宁填埋场及营运方之资料 有关长乐填埋场之资料 长乐填埋场位於福建省,现时可每日处理560吨垃圾,估计使用年期不少於10年. 长乐填埋场现时由长乐新东阳根ㄉ-营运-转让协议营运及管理. 蚂蹲鞒鲆磺泻侠聿檠笏钪⒕∠ぜ叭沸,长乐新东阳一名独立於本公 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长乐新东阳之主要活动为无害化收集填埋气. 营运方将投资约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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