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8-04-06 |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 ( 含1个月)的,其 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5%.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QFII )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于
2009 年1月23 日颁布的 《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25 元人民币.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 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 ( 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申请. 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 民币 0.25 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3 年7月9日除息日:2013 年7月10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 年7月15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3 年7月9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股东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南京港 ( 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 司直接发放. 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 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 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 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
电话:025-85800728 特此公告.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七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升达林业 公告编号:2013-026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 《 天然气业务和资产转让意向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本次签订的协议仅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受让四川 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升达集团 ) 名下天然气业务和资产的意向性协 议,属于双方合作意愿、意向性约定,意向协议付诸实施及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
2、 根据本意向协议商谈并签署的相关正式交易协议及实施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 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因此该天然气业务及资产转让事项尚存在不确定 性.
3、协议交易对方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待相关协议内容确定后按相 关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 如需)审议批准后生效. 关联董事需回避董事会对本次 交易相关议案的审议, 与本次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 票权.
4、本次收购不构成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