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8-05-01 |
公司于
2008 年4月25 日与公司控股股东青岛市企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标的 为70000 万元人民币的《债权转让协议》 ,并经公司三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及
2007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公告详见
2008 年4月29 日《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及《上 海证券报》 ) .因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公司控股股东青岛市企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所持 金融资产大幅缩水,按期履行《债权转让协议》存在一些困难,现根据该协议的实际履 行情况,经友好协商,公司与青岛市企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 〈债权转让协议〉 的补充协议》 .
2008 年12 月8日公司四届七次董事会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
9 名,实际 参与表决董事
9 名, 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与青岛市企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签订 《 〈债 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的议案,7 票同意,关联董事李蔚先生、宋闻非先生回避表 决.该项议案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 协议双方: 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 青岛市企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 .
2、 《债权转让协议》的执行情况: 截至
2008 年10 月31 日, 甲方已经向乙方转让了应收款项总额
27055 万元人民币. 截至
2008 年10 月31 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了
27055 万元人民币.
3、双方同意乙方延期履行《债权转让协议》 ,协议涉及的应收款项总额按原协议规 定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数据为准,至2009 年12 月31 日前支付 完毕,具体分为: (1)2009 年4月25 日前支付剩余款项的 60%;
(2)2009 年12 月31 日前全部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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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上述《债权转让协议》延期执行,如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5、该转让事项以甲方收到乙方的受让款项为本协议履行的必要条件,在乙方未支 付受让款项前,甲方不将相应的债权转让给乙方.
6、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即对双方具 有约束力;
自满足下列条件后生效: (1)甲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签署本协议;
(2)乙方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签署本协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因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青岛市企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所持金融资产 大幅缩水,出现了暂时性的资金短缺,按期履行《债权转让协议》存在一些困难.根据 该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为了使该《债权转让协议》能够继续得到履行,经协商一致双 方签订了《 〈债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上述《 〈债权转让协议〉 的补充协议》的签订与实施有助于保障原《债权转让协议》继续得到履行,有助于优化 公司资产质量,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没有损害本公司利 益,没有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四届七次董事会进行审 议.